各公办幼儿园,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汇总研究、集体审议、网上公示,报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经登记注册、评估定类的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
二、收费标准
(一)财政拨款类保育教育费
1.规范园每生每月450元。
2.示范园每生每月550元。
(二)延时托管费
公办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正常放园后两小时以内)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延时托管费继续执行每生每月80元的收费标准,一个月内参加延时托管服务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
延时托管遵循自愿原则,家长提出申请,幼儿园与其签订托管协议后,方可收取延时托管费。
(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仍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账。
三、公示制度
公办幼儿园的等级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评定,财政供给方式由财政部门进行确定,并分别于每年秋季开学前进行公示。公办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当在幼儿园招生简章中载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收费报告制度
公办幼儿园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应于每年3—5月份向发改、教育、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收费情况。
五、相关要求
(一)公办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制度。
(三)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好有关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入园保育教育费减半收取。
(四)区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执行好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调整工作,维护市场稳定,保障资金用途。
(五)区发改、教育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范化解潜在社会稳定风险。
(六)各公办幼儿园要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达成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各公办幼儿园要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打造优质教育环境,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